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7-18 09:18:10 热度:835
本报讯 (记者张 昊)7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相较于原卫生部2010年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新版《规范》增加了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卫生监督内容与方法,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详细规定。
《规范》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等都在卫生监督范围之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包括: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和机构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等。
新版《规范》名称删除了“日常”二字,目的是明确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然有监督的职责。同时,新版《规范》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在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并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监督重点。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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