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7-16 14:28:20 热度:823
本报北京讯 记者王晓冬报道 今年5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32种报纸类平面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共计323条,涉及产品99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
其中,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如下: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脑灵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80262”的药品。
经查询,该药品通用名称为“脑灵胶囊”。广告宣传“首个脑鸣专用药脑灵胶囊成功上市”,声称“三个疗程后神经传导功能恢复正常、各种脑鸣现象消失”等内容。该广告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含有治愈率等内容,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违反法规。该产品广告利用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促销,欺骗并诱导消费者购买。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百(佰)灵奇草贴”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黔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60025号”。
经查询,该产品名称应为“远红外骨质宁贴”。广告中宣称其产品“一贴见效”、“一个月扔掉拐杖,两个月好得利利索索”等内容。该广告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进行宣传。广告夸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三、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富硒灵芝宝”的保健食品,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282号”。
经查询,该产品名称为“富硒灵芝宝”,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广告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宣传,声称“实现各种手段无缝对接抗肿瘤”、“发挥了西医直接杀瘤,见效迅速的特点”等内容。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夸大产品的保健功能,扩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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