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7-10 10:41:37 热度:888
本报讯 (记者张 昊)7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新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新《规定》要求,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县级和市级综合监督机构每年至少需要各对其进行1次卫生监督。
新《规定》根据风险程度将消毒产品分为3类,其中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等;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的卫生用品。
新《规定》强调,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后,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需对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履行赔偿责任。
新《规定》还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消毒产品监督提出具体要求。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则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相关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抽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士透露,此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继续简政放权的要求,同时,为防止“一放就乱”,扩大了需要开展安全评价的范围,并明确了基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管任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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