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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该为烟草广告留余地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6-12 09:04:03 热度:630

袁 浩(公务员)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6月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6月10日《新京报》)
  正如41位专家学者所言,现行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内容范围很有限。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而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这就导致了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变相烟草广告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
  这种法律为烟草广告留有余地的做法,究竟原因何在呢?笔者以为,一方面是考虑到烟草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担心一着不慎就会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正所谓投鼠忌器。
  纵观那些控烟有效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首先从法律上彻底禁绝烟草广告的存在。比如美国的广告从来不允许有任何的烟草广告,美国不仅禁止香烟或者是以香烟品牌为名的其他业务在媒体上做广告,而且还把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违法,违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实为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提高民众生活质量,重民生,得民心的必要法律举措。不仅如此,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也是发展绿色GDP的题中之意。
  远离烟草,不该只是一句口号;控烟,法律必须积极作为。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堵塞法律的漏洞,梳理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烟企违规开展广告宣传的惩罚力度,不为烟草广告留后门、留余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整治力度,着力提升法律的执行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对烟草变相广告的识别能力、查处能力,真正把法律落到实处,把烟草广告从生活中彻底剔除。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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