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5-30 09:49:12 热度:853
本报讯 记者张 昊从中国政府网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重点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则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以PM2.5为考核指标的地区和城市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在实际操作层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10项指标。大气污染防治,将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强调,中央财政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适当扣减。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国务院领导同志或将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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