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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保障机制需完善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5-12 08:01:33 热度:631

徐青松

  4月25日,针对部分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答复是有充分依据的。
  扶助与补偿有区别
  早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就有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2008年,国家出台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至此,政府有了以经济手段帮扶“失独”群体的实际举措。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数据显示,我国“失独”人口每年以7.6万递增。据相关学者估算,目前全国“失独”人口不低于100万。为解决“失独”家庭的困难,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要求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水平,落实部门分工职责。
  但是,帮助与补偿有着本质区别。帮助,顾名思义就是帮扶救助之意。帮扶救助并非按照损失进行弥补,而是以帮助生活的方式给予一定救助,很难制定统一量化的标准,实践中也难免会产生地区差异。补偿,是按照损失,在科学合理评估基础上,对权益受损的一种弥补方式,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其原则是根据“牺牲”代价给予相应补偿。
  考虑到补偿在法律上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故对于“失独”家庭是否应给予补偿,是否应当参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让“失独”家庭这部分群体享受到人口红利带来的权益“衡平”,则需要国家、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的权衡考量。
  四方面完善保障机制
  鉴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故在基本法律未作出修改之前,完善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机制是当务之急。
  建立独生子女人寿保险和意外风险公积金制度  独生子女人寿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倡导和支持、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制度,若独生子女在一定年限内未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返还给独生子女父母作为人寿保险金或转为其补充养老金。独生子女意外风险公积金制度,是指政府积极支持、独生子女家庭自愿参加、社会统筹、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运作的公益性基金,投保人一旦发生意外死亡,从公积金中获得赔付金;若意外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将终身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费用;若独生子女未发生意外,其父母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也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费用。
  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物质扶助制度  目前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给予每月固定的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远不相适应。鉴于出现意外的家庭及人员数量为数不多,故各省市应考虑到这些家庭现在和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的力度。
  建立帮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恢复生产和工作制度  政府应主动搭建就业平台、调整相关就业和税收政策,对伤残后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最大限度接纳和满足他们的就业需求。
  建立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生活、养老困难帮扶制度  政府可建立专门组织帮助机制、志愿者服务机制、互助机制等,在他们生病住院时给予护理的优先照顾,对经济困难者减免护理费;对生活自理障碍者,给予入住老年院、护理院等优先权,经济条件不好的给予费用减免照顾等。(作者系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律师,上海市卫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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