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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吃药”该由谁监管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3-18 07:28:56 热度:809

幼儿园孩子服药事件调查

□本报记者 闫 龑 特约记者 焦晓宁□

  根据西安市政府最新通报,西安市警方分别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鸿基新城幼儿园和枫韵幼儿园的法人代表、执行园长、保健医生等5人刑事拘留。保健医生涉嫌非法行医是否成立?教育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如何监管的?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安全屏障该如何搭建?记者发现其中问题不少。
  ■保健医生上岗谁说了算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健医生主要负责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园内幼儿健康体检、在幼儿生病时帮助联系医疗机构等。
  记者查阅了2010年由原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必须持有执业证书。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关于幼儿园保健医生上岗是否应取得相关资质,这个管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要求“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3月17日,记者在招聘网站上搜索“幼儿园医生”,多条信息要求应聘者持有保健医生上岗证。记者多方查询发现,关于保健医生上岗证没有统一的约束性政策,各地执行的都是自己的“土政策”。有的地方说不存在这个证书,有的地方说考取此证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有的地方说只要有聘用机构推荐就可以在岗考试。
  记者希望了解西安市校医的确切数量,但多方采访,仍未拿到这个数据。西安市卫生局相关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该市卫生监督部门曾在几年前对校医做过摸底调查,但由于人口增长速度快,流动性强,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工作场所变动较大,有的幼儿园没有卫生室,摸底比较困难,最终也没有得到一个确切的校医统计数字。
  ■学校卫生管理也是“九龙治水”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但西安市卫生局相关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管得很宽”,甚至要管到桌椅板凳的高低。“但正因为管得太宽,所以什么都难管好。”
  这位负责人坦言,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可以用“九龙治水”来形容。医政部门负责执业医师资格的审批;疾控部门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监督检查;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还有一部分学校卫生工作,例如健康教育、校医管理等,属于教育部门的体卫艺处和保健所的职责。“仅传染病预防控制这一项,就牵扯到卫生局疾控处、妇幼处、法监处及教育局、保健所等部门。”
  一位卫生监督管理专家提出,要解决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教育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配合也很重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卫生评价,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才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不合格的需要重新进行卫生评价。但目前教委掌握的托幼机构底数和卫生部门掌握的数量经常对不上号,说明未经过卫生评价的黑幼儿园明显存在,这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也有专家表示,出现问题进行事后监管是亡羊补牢,需要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把好监管关。应由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强化对托幼机构的监管,或者制定定期联合监管制度,强化现有监管责任的落实。
  延伸阅读  
  保健医是不是非法行医
  据了解,枫韵幼儿园保健医生黄某持有一张由广东省有关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但当地卫生部门表示,黄某并没有在卫生部门注册。
  黄某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院长助理王岳教授表示,《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等。
  王岳表示,如果保健医生具备医师资格,则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涉事幼儿园只有保健室,开处方药属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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