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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准入备案:让监管回归本位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4-01-09 21:27:38 热度:758

□ 叶庆茂

图为江苏省射阳县食品监管人员正在某药店的保健食品专柜检查。李传平 摄

  编者按
  新年伊始,保健食品又进入销售旺季,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纷纷将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作为节日期间的工作重点。如何对保健食品实行科学监管,一直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探索的课题。值得关注的是,去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保健食品监管提出分类分级管理,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强烈反响。《送审稿》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对在我国首次上市新品种、使用新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备案管理。这种审批、备案“两轮制”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将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有何影响?敬请关注本期文章。
  欣喜:
  立法层面予以确立
  我国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是从1996年开始的,已经有17个年头了。虽然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的行政许可制度在保健食品准入上市、严格市场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审评审批门槛高、时间长、程序多,更主要的是申请企业在审评审批环节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近年来,实行产品准入备案制的呼声甚为强烈。据悉,去年7月,包括诺天源、中粮、上海交大昂立、娃哈哈、康恩贝、华北制药等100多家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食品安全法》修订建议,内容主要针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建议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通过分类管理引入备案制。
  可以说,《送审稿》响应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呼声。同时,对保健食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也是国务院提出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并且能铲除相关部门在审评审批环节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滋生腐败的土壤,保证监管队伍清正廉洁。
  忧虑:
  质量安全能否保证
  但是也有不少人对此感到忧心忡忡:没有审批把关,保健食品产品是否能做到质量安全、功效可靠?会不会有更多的无良厂家生产销售更多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值不值得信任?这种忧虑不是空穴来风,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社会诚信不足和市场监管乏力,不法分子为牟取最大经济利益,肆意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盗用其他厂家批准文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中生有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面对这样的现实,去年5~9月,国家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重拳整治保健食品市场。打“四非”专项行动已经告一段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备案制的实施会不会让假冒伪劣产品卷土重来?产品备案上市后能否得到有效监管?群众的这种忧虑恐怕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就能消除的。
  考验:
  监管能力亟待提高
  备案制的管理机制也拷问着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能力。备案制不是不管制,而是要清楚监管部门管什么,怎么管。
  首先,备案也是一个审查过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责任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其次,备案制不仅仅是为了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更重要的是实现从原来的“重审批、轻监管”模式向“开放准入、有效监管”的模式转变,把前置审批的行政资源释放出来,集中更多精力和技术,强化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市场监管,逐步建立“强化原料审批、淡化产品审批、重视市场监管”的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框架。
  第三,备案制实施后,监管部门肩上的担子不是减轻而是更重了,监管部门不再是产品的批准者,更不是产品质量的担保人,而是市场监管的执法人,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查封的查封,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再为企业承担产品安全的“无限责任”,有利于企业“第一责任人”这一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利于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对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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