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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药企行贿看次数也要看情节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1-09 13:45:44 热度:674

何 伟(公务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确自3月1日起,被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列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企,将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省内或国内公立医院的药品招标采购(1月3日《人民日报》)。
  在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相当普遍,药企通过行贿谋取非法利益成为显规则的情况下,《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压缩行贿药企生存空间并直接断绝其财路。这必然有助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对医改的全面推进特别是遏制看病贵问题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规定》只对药企商业贿赂行为按次数规定了惩治办法,没有对其行贿情节作出任何限制和规定。笔者认为,也应将药企行贿的情节轻重作为惩治的一个标准。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有其一定的隐蔽性,一些商业贿赂行为往往在很长的时间内才会被发现和认定。而对一些实力雄厚且有着广为覆盖的销售网络的药企来说,其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以及危害程度和范围,是一般药企无法企及和比拟的。
  因此,将药企行贿情节轻重作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依据,对行贿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药企,不论其被发现的次数多少,一律按照《规定》上限进行惩处,才能更好地发挥《规定》的惩戒作用和威慑力。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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