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12-12 11:18:21 热度:1259
堂吉伟德(职员)
一家传媒公司的章程里,有一条“胖子入职后至少减肥10斤”的规定,曾让当时体重已达99公斤的他有些难堪。不过,他在这一规定的督促下坚持锻炼,3个月下来,不但体重减了10斤,也体会到工作之余锻炼健身的重要性。(12月8日《重庆晨报》)
环肥燕瘦,一个人瘦与胖不是美的绝对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健康依据。不过从概率上讲,一个人身体过于肥胖,确实有增加疾病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让员工入职之后减肥,既有企业形象的需要,也有益员工健康。比如在美国,鉴于肥胖症已经严重影响企业效益,有近1/3的美国公司已开始或正准备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员工参加体育锻炼。
美国企业研究组织——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肥胖症使美国经济蒙受重大损失,受与肥胖相关疾病治疗支出以及所造成的劳动力损失的影响,美国私营企业每年损失高达450亿美元。尽管减肥对企业如此重要,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企业也是实行“有偿减肥”式的鼓励,而非下岗失业式的惩戒。也就是说,员工减不减肥,减肥与否,都应当取决于个人的自愿而非企业的强迫。否则,企业的初衷再好,也会因为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有违法之嫌而难以获得认可。
一个人可以选择肥,也可以选择瘦,不受外界的干涉。而在入职时更不应受到身材的歧视,法律上也不会支持一个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肥胖与否作为前置条件。强制员工减肥是对员工权利的粗暴侵犯。更重要的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若是在强制的驱使下,采取不正确的减肥方式,反而可能使员工受到伤害。同时,以辞退作为减肥的手段,也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在以打造“企业文化”的名义下,一些侵权和违法现象屡禁不绝,从另一个侧面也折射出劳动者的权利弱势以及保护机制的欠缺。企业“减肥令”,可倡导却不宜强制,这应当是一个底线原则,也是企业文化构建的基本要求。
真正的企业文化,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落脚点,讲求的是“情感留人、事业留人和待遇留人”,一切以员工利益为出发点。若一切以企业方自身利益为核心,就难免会在行为上走偏。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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