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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标准不科学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12-12 11:15:35 热度:715

肖 华(公务员)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四川省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经过21天治疗后,在12月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12月9日《华西都市报》)
  超市不认定其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刘丰显然已经超过了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
  近些年来,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多起了。以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为标准来认定工伤,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48小时成为工伤不可逾越的鸿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果伤者还有一线希望,是继续治疗还是该放弃呢?如果治疗成功也就罢了,一旦生命被延长到48小时后才死亡,那也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了。面对这样的情况,家属该如何选择呢?
  工伤认定应该没有时间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把疾病也纳入工伤,应当说是突破和超前。但是,以48小时为限也缺乏扎实的依据。如果造成死亡的因素和工作有关,如因为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引起的,那么无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应认定工伤。
  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的体质、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结果,以简单的时间长短来作为认定标准,不科学。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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