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11-29 15:49:49 热度:766
□ 高 雷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保健食品的互联网销售没有严格的限制,针对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还存在监管的盲区。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空间自由、隐蔽性强、覆盖面广、不易监督等特点在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再加上一些商业网站不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经营资质设限,网络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有愈演愈烈之势。此外,由于大部分被投诉的网购产品均属于跨省、跨地域范畴,监管部门难免鞭长莫及,消费者维权也存在一定难度。
10月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九条对网络食品交易作了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笔者认为,送审稿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规定是开创之举,但是针对网售保健食品的监管仍亟须进行细化、优化。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送审稿第五十九条为基础,出台相关配套规章,严格规定从事网上销售保健食品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备案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使互联网经营保健食品的约束条款能进一步完善与明晰,确保保健食品互联网销售审核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
第二,加强监管部门联防联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联合工业信息、工商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保健食品网售备案准入体系,强化网络经营许可、网络内容、网络经营等方面的监管。从源头封堵漏洞,消除非法渠道,净化网售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理顺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畅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长效监督机制,共建“大监管、大稽查、大联防”的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加强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资质公示。相关部门应严格规定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注“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扫描原件或者证书编号。此外,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网站必须建立链接标志,该标志经过访问者点击可直接进入监管部门备案网站,可以快捷方便查询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建立相关的数据查询系统,以及设置查询专栏,消费者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核实该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相关许可信息。
第四,实行“黑名单”与退市制度。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面向社会通报。建立网络“黑名单”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监管部门每年对保健食品销售网站进行资格年审,对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资质认证及升级条件的,未承担法定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产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差的网站,要坚决地令其退市,进一步建立保健食品安全准入诚信体系,优化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短信、电视、网络以及报纸提醒保健食品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具体警示内容可包括:在互联网购买产品前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数据查询系统查询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否有记录,以及互联网产品广告上的宣传与数据查询系统显示的产品核准的保健功能等信息是否一致等。由此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状况提高关注度,使投诉举报成为监管部门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进一步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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