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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不得擅自泄露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3-11-22 08:59:17 热度:524

  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  (记者张洋)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口健康信息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责任单位采集服务和管理对象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并征得其同意(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服务和管理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因提供相关虚假信息造成的责任及个人损失。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上述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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