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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而不死的“花旗制药”骗局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10-10 14:54:08 热度:869

堂吉伟德(职员)

  号称与美国花旗银行同属花旗集团,聘请外国留学生假装“美国高管”,谎称成立于1832年,PS捐助希望小学图片……上海三港借壳“美国花旗制药”,高价出售保健品,一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在被工商部门定性并处罚700万元后,这个所谓的美国“老字号”,仍在其他地方违规宣传。(10月7日《承德晚报》)
  打而不死,治而无果,越惩治越违规,便是上海三港借壳“美国花旗制药”高价出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的状态。违规“钉子户”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风险太小,收入大于风险才会无以遏制冲动。
  从现实来看,保健食品的治理存在着多重短板:
  法律不完善,使得保健食品的监管并没有纳入“有法可依”的状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1条,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自2009年以来,《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么只是针对的注册环节,要么是沿用的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条款,使得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依据严重缺陷。
  监管脱节造成责任真空。根据《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只负责日常监测,这样就造成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审批的不监测,管监测的不审批,管着的看不到,看到的管不着”的状况。同时,广告的处罚权在工商,就要求监测机构与处罚单位密切配合,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消费维权力度不够,不能发挥最大的倒逼效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并行之势。特别是民事赔偿的缺失,使得消费者的权利未能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损害性赔偿的制度缺失,既使消费者的权利未能获得保护,也使对商家失信的惩罚手段上,少了民事责任这一关键点。
  在此基础上,还应追究提供宣传平台的连带责任,加大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实施更为有力的行政监督和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采取高压严打态势,才能实现根本之治。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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