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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宴请名义从事非法宣传的保健食品经销商如何处罚?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9-25 11:59:56 热度:1038

漫画/耿 彪

  本期话题
  6月中旬,H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辖区G酒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宴会大厅正在播放某系列品牌蜂胶软胶囊、螺旋藻片等保健食品的幻灯片,其中有涉及治疗冠心病与高血压的非法宣传。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此为F保健食品经销商为答谢新老顾客,在父亲节前夕,特意以宴请老年顾客的形式举办的产品宣传推介会。该系列保健食品均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单、购进票据,F保健食品经营商在H县有固定的门店从事经营,其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已经在H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审批。像这样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佳节以答谢会的名义宴请老年人,实为从事非法宣传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于提供非法宣传场所的酒店又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涉及两项违法行为
  □ 江苏省扬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贺洪旗
  根据案情描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违法行为的定性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处罚。违法行为涉及两项:第一,广告宣传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宣传过程中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应按《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由于本案中广告费用很难认定,所以《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经济处罚无法确立。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第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第二,责令F保健食品经销商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责令G酒店停止发布幻灯片。
  解决之道
  科学分析  正确处理
  □ 山东省日照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杨 磊 王 崴 封 林
  根据案情描述,笔者认为,不论集会、健康讲座还是以宴请名义,都只是宣传的形式而已,该案的主要焦点是“涉及治疗冠心病及高血压的非法宣传行为”。至于具体处理,笔者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涉案保健食品是否在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有关宣传材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内容的宣传。
  如果涉案保健食品在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内容的宣传,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之规定,可以按假药论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查处,且无须载明药品质量检验报告。
  如果保健食品未在外包装、标签等资料上标示有关治疗疾病等内容,但采取宴会等方式宣传或暗示产品疗效,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对于酒店的处理,目前尚无具体法律适用条文,笔者认为可采用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凡租用场地开展保健食品宣传促销活动的,出租方必须进行索证登记管理,审查登记承租方单位的合法证照、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将拟宣传促销的产品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真假辨认。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举办者的资格、营销产品的合法性、广告宣传资料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出租方才可出租场地。否则一经消费者举报,并查实为假冒保健食品促销,将依法对场地出租方追究连带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依法追究责任
  □ 福建省漳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艺婷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外,《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F保健食品经销商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F保健食品经销商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宣传场所的酒店,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延伸
  明确提供非法宣传场所的酒店责任
  □ 内蒙古赤峰阿旗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 丹
  对于提供非法宣传场所的酒店,笔者认为,应定性为涉嫌未履行制止并报告义务行为。现有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提供非法宣传场所的处理措施,但酒店毕竟是受益者,应该权责统一,确保在自己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应该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宣传产品必须遵循法律
  □ 福建省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董永利
  从话题描述可知,当事人有固定的门店依法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为扩大产品知名度、提高产品销售额、保障经济利益,在传统节假日打出“亲情牌”、“口碑牌”,采取宴请的方式回馈广大消费者,本无可厚非,毕竟这是一种宣传的手段和方法。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方法宣传产品,遵循法律都是第一原则。当事人在宴请中,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涉及治疗冠心病和高血压的宣传,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移交工商部门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从重从严查处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尹 振
  此案发生在6月中旬,为全国保健食品打“四非”期间,属顶风作案,应从严查处。根据《国家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作为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此案中,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以宴请老年顾客的形式举办的保健食品宣传推介会,其实就是变向的会议营销保健食品。此外,该案件中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承担租用场地费用,直接通过幻灯片形式向参会老年顾客推介自己的保健食品行为,符合《广告法》定义的广告行为,且广告中有治病等违法内容,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应认定为违法广告宣传。
  笔者建议,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非法宣传行为,应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罚,但应体现从严原则,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由H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保健食品企业经营资质证件。
  话题预告
  如何处理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网店及网站?
  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B网购平台的C网店购买的某保健食品涉嫌为假冒伪劣商品。经C网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该保健食品确为假冒产品。请问,执法人员该对C网店如何处理?应否对B平台进行行政处罚?如处罚,有何依据?
  感谢深圳市药品监管局直属分局陈刚提供话题
  截稿日期:10月20日
  投稿邮箱:leyuning10@163.com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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