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之窗
医院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 > 医院在线
石嘴山病人住院离奇失踪案终审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3-08-29 10:37:52 热度:1002

  本报记者申东
  本报通讯员尤兆林王俊英
  病人得了最平常的感冒,住院两天后离奇失踪,迄今9年下落不明。对于这样的事故,板子该打在谁身上?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离奇失踪的病人李东东(化名)的家属和他所就医的医院共同承担李东东住院期间突然失踪所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病人感冒住院离奇失踪
  2004年11月25日17时许,李东东感冒发高烧,在母亲陪同下来到石嘴山市一综合医院就诊,并办理了住院手续,住进了传染科病房。院方为李东东进行了检查和输液治疗,医生嘱咐家属,在李东东住院期间需要一个人进行陪护,第二天继续为李东东输液治疗。但在26日15时许,医院准备给李东东输液时,却发现病人突然失踪。医院在第一时间通知了李东东的家人,就在李东东的家人四处查找的同时,医院也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李东东究竟是如何失踪的、是何原因失踪的,警方一直没有发现线索。后虽经多方查找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
  2009年12月,李东东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李东东死亡,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东东死亡。李东东的父亲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东东生前就诊的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赔偿295953元。
  一审判医院担两成责任
  此案一审开庭时,李东东的家人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医院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东东死亡的法律后果,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则认为,李东东生前因病在医院就诊,便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李东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住院输液期间擅自离开医院,下落不明,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应对造成自己死亡这一后果有一定过错。同时,在李东东住院期间,医嘱其家人陪护一人,但在李东东离开医院时,并没有陪护人员在场,故李东东的家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此案的事实来看,李东东是在住院输液期间,也就是正在诊疗期间突然失踪,而院方却未发现,也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医院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疏忽是无可置疑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李东东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李东东经法院确认死亡的时间为2011年1月4日,故李东东对其儿子的抚养时间应当从2011年起计算,李东东儿子的生活费也应从这一时间起算,故一审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757.80元。
  二审判病人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东东的家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为李东东在住院输液期间擅自离开没有证据证实,与判决中查明的事实矛盾;二是对被抚养人的抚养时间确定从2011年起算,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事实;三是请求二审改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70%。
  石嘴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定性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此案当事人选择了侵权责任。李东东被宣告死亡前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在输液时不明原因离开医院,而被告未及时发现进行劝阻等有效的诊疗护理措施,未尽到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对李东东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东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其在住院输液时不明原因离开医院,对其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判决确定医院方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故李东东的家属要求院方承担70%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李东东于2004年11月26日失踪,因此,李东东的家人要求李东东儿子的生活费从失踪时开始计算的上诉理由成立。遂依法判决医院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422791元中的8455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秋彤)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0 条评论
最新新闻

殷大奎

于智敏

于福年

俞梦孙

张维波

杨 泽

于树玉

万承奎

陶国枢

产业园地
网站介绍 | 加盟合作 | 免责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Copyriht 2011 by www.jkchin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健康之窗网站版权所有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支持协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
投稿邮箱:zgjkzc@sina.com QQ:49297462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京ICP备09047049号-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