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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十条“铁规”严管产科安全

来源:健康报表 时间:2013-08-28 01:28:18 热度:744

  本报讯  (记者葛云峰  特约记者焦晓宁)为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陕西省卫生厅8月26日出台《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凡违反该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这《十项规定》是对以往产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重申和完善。一是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二是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三是严禁医疗机构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四是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五是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六是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作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七是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八是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九是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十是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
  陕西省卫生厅规定,凡违反此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对医务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专科医疗机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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