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3-08-04 22:14:23 热度:799
新华网海口8月3日专电(记者罗羽、王存福)近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新生儿参保业务规定》。根据规定,海口市于8月1日启动新生儿参保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儿可在海口市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海口市户籍的;非海口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参加该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且居住在海口市的;非海口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参加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对于办理地点,各区自行选定一个经办点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
同时,新生儿出生时间不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和医保待遇也将不同:2013年1月1日至8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在2013年11月3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2013年8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四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当年度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四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从参保登记缴纳居民医保费下月起至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在年度征缴期内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完)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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