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5-03 13:22:51 热度:2393
□ 蒋晓鹏 王 乐
进口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标示“小蓝帽”和批准文号等信息。蒋晓鹏 摄
编者按
上期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进口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销售火暴的背后也存在着很多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百姓健康的安全隐患。进口保健食品市场为何如此难管?如何监管才能彻底规范进口保健食品市场?本期我们就来探讨这些问题。
2012年5月20日,黄埔海关查获一起进口保健食品走私大案。走私嫌疑人在快件渠道以“口香糖”为名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bHIP能量饮品713万包、诺丽全果粉近1142万包、AC-11活力片近886万片,案值2.45亿元。此类案件并非凤毛麟角,这说明我国对进口保健食品的监管还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现行监管体系不完善
法律法规待完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严格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总结前期保健食品监管的经验教训,借鉴学界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参考国外先进的经验,需要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保健食品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监管制度。
监管体制不健全 避免进口保健食品监管过程中的越位、缺位或错位,应当协调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监管信息的良好沟通。在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行使保健食品监管的同时,还必须完善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进口保健食品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打击力度不够大 一些不规范的美容院、成人计生用品店也在销售假冒进口保健食品,这些假货与进口保健食品外包装相同或极其相似,有些直接冒充药品进入市场。对这些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执法能力需提升 进口保健食品监管专业性强,但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进口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意识不强,知识掌握不够,导致监督检查能力不足,提高这方面的执法水平迫在眉睫。
进口监管有难度 近年来,进口保健食品非法夹带、申报不实或走私等违法情况频频发生。相关贸易方故意隐瞒进口保健食品的真实情况以逃避检验监管,擅自把进口保健食品与食品、设备一并发运,发货方存在欺诈行为等,这些都给进口保健食品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营销形式较广泛 检查发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备案过的进口保健食品一部分从正常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另一部分则通过走私等非法渠道进入,通过快递、直销等手段进行的各类销售行为,存在逃避检查的可能,势必留下进口保健食品监管盲区。
进口品种抽检难 抽检需要的数量不足;本地检测检验机构少,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开展工作;抽检的成本高,按照规定,抽检需要自己花钱买样品,并送外地具有能力的检测机构,无疑增加了抽检的成本;由于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不完整或未登记,致使抽检样品来源不清。
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形势下,对进口保健食品的监管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数据库建设。国家应当建立联网可查询的数据平台,将审批注册形成的注册证、批件、标签、说明书,备案形成的通关单、检验报告书、进口批次数量,以及口岸监督管理部门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名称等内容,及时收集在进口保健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执法人员只要输入进口保健食品名称或注册证号,就能查到进口保健食品的所有相关信息。与此同时,对代理商、经营企业情况实施监控,以规范渠道、掌控流向。
二是实施电子化监管。将已经实行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的赋码形式尽快运用到进口保健食品上,实现进口保健食品每一个销售环节可查控和追溯。既可以从销售渠道上防止进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又可以对进口保健食品的流向进行实时查询。
三是开展进口保健食品抽验。各地要有进口保健食品评价性抽验计划,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强地市级保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四是加强能力培训。首先让监管人员了解进口保健食品知识,熟悉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审批、通关备案的主要程序和方法,掌握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标注、销售进口保健食品需有随货同行的批件等规定和要求;其次要加强进口保健食品监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进口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学会运用法律规定发现、判定和查办进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进口保健食品稽查。在具备足够的执法条件、掌握执法技能之后,监管部门应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从非法渠道购进进口保健食品或以进口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进口保健食品市场规范有序。
六是进口保健食品坚持常态监管。切实加强对进口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查阅进口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文件和实施现场检查,确保进口保健食品原料、生产过程、成品仓储、标签标识、广告等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从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进口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保健食品行业稳健发展。同时,监管机构必须依法规范监管行为,建立日常监管档案,完善对进口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不良记录经营者的监察频次,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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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保健食品监管要求
1.《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索证,除有关规定外,涉及进口的,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营企业索证,除有关规定外,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需提供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晓鹏)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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