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报 时间:2013-06-26 22:40:45 热度:1407
当前,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涉及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因法规不明确难以处理,甚至因此而使得一些违法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违法行为1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违法情形: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国家批准的内容不相一致,存在内容虚假、夸大,标注不明显,不易辨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用者等问题。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与产品批准文号及内在品质无关。
违法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适用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法行为2
冒用、伪造批准文号
违法情形:一是“盗号”,即盗用其他企业合法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二是“伪号”,即无中生有,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三是“租号”,即租用其他企业申领的批准文号贴牌生产;四是“串号”,即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多种产品一号多用;五是“套号”,即一个产品出现问题后换个名称包装再上市,新产品用老批准文号等,侵犯了产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
违法条款:《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适用罚则:《特别规定》第三条。
违法行为3
非法添加药品或药物成分
违法情形:一些厂家为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扩大市场影响力,提高其产品销售量,获取经济利益,人为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药品或药物成分,但是在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产品的相关资料上,与国家审核批准的内容均相符,因此,这种情形不宜定性为假药,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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