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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老太休克状告拜耳赔偿案二审开庭

来源:中广网 时间:2013-06-01 14:42:51 热度:639

  中广网北京6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张立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持续关注的试药老太休克状告拜耳索赔15万欧元案又有最新进展,昨天(31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06年,张老太参加了拜耳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发生休克反应,被医院认定为严重不良事件。因拜耳拒不按《患者须知》的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出示保险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拜耳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张老太不服,提出上诉,坚持15万欧元的诉求。
  从一审法院,也就是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新闻发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司法建议之后,包括中国之声在内的很多媒体对此案的进展高度关注。二审中,拜耳公司将有哪些新的答辩意见?“神秘”的保险合同会否现身?
  公开庭审在北京二中院5楼28法庭进行,中午1点左右,法庭还没开门,本台记者和新华社北京分社的记者就在法庭门外等侯,十几分钟后,有法官进出法庭,但每次都立刻将门锁上,一点半,有7位学生被允许进入法庭,占据了仅有的7个旁听席位。这时《光明日报》、《中国妇女报》的记者也赶到了,但审判人员表示,旁听席已经座满,即使拿到旁听证,媒体也不能进入。记者很好奇,几位学生是何方神圣?
  记者:我能看看你们的旁听证件吗?
  旁听人:包都在别人那儿。
  记者:你们身上不拿证的话,他们(法官)怎么知道你们来旁听呢?
  旁听人:我们上午就来了,我们不是只听这一个案子,一直在这儿学。
  记者:你们是哪个学校的呀?
  旁听人:这跟你们有什么关系啊。
  进不了法庭,记者们只能在法庭外等候。“拜耳在二审中有怎样的答辩观点,会否出示新的证据”?庭审结束后,法庭门一打开,记者首先询问拜耳一方代理律师庭审情况,但却遭到了拒绝。
  拜耳律师:对不起,我没有被授权在庭外发表任何意见。我得尊重我的当事人他的意志,我不能超过授权讨论关于这个案件的任何问题。
  张老太的代理律师高梅向记者证实,保险合同在二审中“现身”了。
  记者:高律师,因为庭审进不去,我们最关心的是在二审的庭审现场,拜耳一方是否出示了那份至关重要的保险合同?
  高梅:出示了,他不是在庭审出示的,提起有一个质证的过程,5月28日,他出示了这份合同,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不公开质证,他提出这里涉及商业秘密。
  不公开质证结束后,拜耳一方从上诉人一方将“合同”要回,公开庭审时再次出示,但上诉方认为这份合同已经不具备证据效力。
  高梅:民诉法有规定,最高院的民事证据规则也有规定,只有新证据二审时才可以提交,所谓新证据必须是庭后发现的,或者原来因其他原因自己拿不到的,法院又没有主动去取证的,而他这份合同根本不具备这种情况。
  除此之外,上诉方还认为,这份“保险合同”不是原件,并对合同内容存有疑问。张老太的儿子廖志杰说:我们原来拿到的英文保险总的里面就有两个地方和这个合同不一致,更何况当时签的是德国格林保险有限公司,可现在这个变了,成了德国格林工业保险有限公司。
  廖志杰认为保险合同能体现出,拜耳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试药者存在国别歧视,廖志杰:这是一个跨国的联保,我也举证,在全世界一共有3例严重不良事件,包括我母亲,我说你们敢拿出你们在日本是怎么陪的吗?
  如果试药发生损害,拜耳到底应该怎么赔偿呢?
  高梅:他始终强调,一旦受试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他们要按照试用地的法律赔偿也好,补偿也好。这就和拜耳向国家药监局申报的材料有出入,合同上是给受试者或患者,但在保险证明书上他说是给被保险人。拜耳始终不承认受试者是被保险人,他只认为你是间接的受益人。
  上诉方发现拜耳提交的这份合同里没有细则,严重不良事件到底赔偿多少,根本就没有写明。
  高梅:无论是国际医学大会的赫尔辛基宣言,还是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行规,就是临床试验的规范,里边都有严重不良事件,属于新药试验的损害事件。
  法庭建议双方调解,上诉方表示不拒绝。
  廖志杰:这件事我得慎重考虑,因为我母亲都已经85岁了,再打起来又折腾她,又短寿几年,我只是保留这种权利。
  高梅则认为,无论二审结果如何,张老太的坚持是有积极意义的。
  高梅:一审法院也向国家药监局提出了一些司法建议,而国家药监局也是非常欣然地接受了这个司法建议,所以这个案子的结果对于现行法治的健全、发展,尤其是新药试验这方面管理上的进一步完善,是有积极作用的。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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