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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劫持女医生涉嫌绑架被刑事立案

来源:武汉晚报 时间:2013-05-20 08:32:47 热度:621

  陈某骑自行车撞倒82岁的太婆,老人因手腕骨折需要住院,面对千元住院押金,他激动之下竟然持刀劫持了一位女医生。昨天,记者与陈某进行了对话,他说自己当时确实心理失控,自己也后悔了。几位危机干预专家也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分析对象:女医生
  结论:处理危机堪称典范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刘小林教授、武汉市武东医院身心疾病科主任白汉平,都称赞被劫持女医生的举动。
  两位危机干预专家指出,在劫持事件中,女医生冷静的处理在整个事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避免了进一步刺激陈某的情绪。在很多类似的案件中,嫌疑人本身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认知范围狭窄,如果过度地反抗或言语刺激往往会激化嫌疑人的危险行为。
  同时这也启示我们,在很多伤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紧张、恐惧、担心失去控制权的情况下伤人。被劫持时,如果人质冷静、周围环境稳定,能够给予劫持者安全感和控制感,从而降低劫持者的紧张与恐惧,能够大大降低其伤人的可能性。
  心理专家提示,在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时,采用极端的行为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当面对困境时,首先可以试图获得受害人家属的理解,能够让对方理解自己的为难处境,避免受害人家属进一步逼迫。其次可以寻求家庭、社会或他人的支持,“无法解决”或许只是自己一个人的评价,借助他人的帮助,也许会找到新的出路。
  分析对象:陈某
  结论:应激反应失控
  刘小林教授说,1000元的住院押金对很多人来说其实不算什么,但是当时的情况下,陈某支付了太婆的检查费后,身上只有5毛钱,此时再支付住院押金对他来说是难以承担的。
  陈某撞伤太婆后并没有逃逸,而是选择送其回家并送到医院检查,从此可见,他在最开始承认并接受其撞伤太婆的行为,并试图承担相应的后果。
  从心理层面分析,其实在这个时候陈某承认其行为对太婆造成的伤害,同时出于对其行为的内疚感,试图补偿及弥补其行为的过失。后来当其没有钱却又需要交钱时,就陷入了完全的无助与无力绝望的情境中,在此情境下,愤怒替代了内疚,冲动压过了理智,在强烈的情绪驱使下他掏出了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向对方刺去。
  人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总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情境变化或刺激的影响。这些刺激或者信息被人感知、接收,这些都是应激。整个事件对于陈某来说无疑是一个应激事件,遗憾的是他对这个应激事件时的反应失控了。
  白汉平分析,有瑕疵的思考、不正确的推论以及未能分清楚幻想与现实,这一系列错误的逻辑思维,往往导致负面和极端的情绪体验,不及时干预任其发展,往往会导致抑郁甚至极端的行为的发生。
  在消极应激反应的状态下,人会处于极端的情绪状态中,认知功能能力降低。在这种状态下会陷入错误的逻辑思维中,如认为自己大难临头、选择性断章取义以及陷入极端化思考等等。如有的人失恋了,就觉得世界末日到了;有的人失业了,就会想到“我怎么这么笨呢,这么简单的工作都做不好,我怎么面对父母,太丢人了,还不如死了算了。”
  遇事先问自己5个问题
  武东医院大学生病房医生刘强说,处于严重应激状态可问自己几个问题:
  1、这些糟糕的结果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证据是什么?
  2、对现在的状态还有其他解释吗?
  3、可能发生的最坏的情况是什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能否承受住?最好的情况是什么?最现实的结局是什么?
  4、如果我相信这种糟糕的结果,会让我怎么样?怎么样能够让我不这样想?
  5、我对此该做些什么呢?
  8类人尤须防患于未然
  市精神卫生中心刘小林教授认为,8类人尤需防患于未然。
  1、情绪波动大,易受刺激易采取过激行为的;
  2、狂躁不安,行为异常的;
  3、自我认识失调,感情适应不良的;
  4、人际交往严重困难环境应激性差,相对自闭孤独的;
  5、缺乏爱异性的能力,不能恰当地表达爱,致情结产生的;
  6、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情绪消沉、低糜、抑郁的;
  7、对现实产生偏见和不满,丧失生活信心的;
  8、有其他特殊心理问题的。
  看守所里的对话
  “我当时确实情绪失控”
  昨天凌晨,在警方一楼的审讯室外,记者通过视频直播看完了整个审讯过程。在审讯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自己做的事自己负责”,他在口供上签字也不含糊。
  送往看守所的间隙,记者抽空与他进行了一次简短的面对面——
  记者:在车内跟人质谈了什么?
  嫌犯:我跟她谈爱情,她跟我谈人生。我们谈了很多。
  记者:后悔不?
  嫌犯:后悔,不该这样做,我当时确实情绪失控。
  记者:知道后果不?
  嫌犯:我懂法,知道后果……
  他值得同情但确实犯罪了
  涉嫌绑架被警方立案
  陈某因为冲动走进了“死胡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不少人对他表示惋惜和同情。目前,陈某因涉嫌绑架已被警方刑事立案。
  陈某虽然持刀挟持人质,但并不是为了勒索钱财,人质后来也成功获救,这构成绑架罪吗?记者请教了常年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湖北省优秀公诉人李瑛,她说陈某的行为确实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李瑛介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另外,有网友称陈某有可能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精神失常。李瑛说,陈某的精神是否失常必须进行法医鉴定。做鉴定时,医生必须了解他的经历,是否有既往病史及家族遗传,综合所有条件才能做出结论。
  李瑛认为,此事是由于突发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陈某感到无法负担医药费而铤而走险,但从整个事件中可以看到,陈某的心理素质、社会经验、处理事情的能力较差。毕竟婆婆的伤情是他造成的,其亲属态度激烈可以理解,陈某也应该积极认错,实在不行可以直接报警。切莫试图用一个错误抵消另一个错误,导致一步步陷入其中铸成大错。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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