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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弱势人群需要更多关爱

来源:生命时报 时间:2013-03-15 10:27:46 热度:1749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

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原总编尚绍华

全国人大代表、“最美90后女孩”铁飞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丁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
  让村医活得更有保障
  全国有600多万的村医大军,他们处于基层医疗网的网底,但面临着工作、养老、寻找接班人等许多难题。2013年以来,我们对黑龙江省双城市、广东省兴宁市村医进行的调查发现,村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首先,村医身份模糊,如同“三无人员”。村医处于“医不似医,农不似农”的尴尬境地,作为医生,他们无法享有与医生相应的社会福利和待遇。由于是编外人员,他们无编制与晋升机会、无接受再教育的机会、无养老保障。其次,大多村里没有建立真正的卫生站,即使有,村卫生站也极为简陋。在兴宁市17个镇,455个村卫生站均设在村医家中。对他们来说,家就是站,站就是家。第三,收入很低。人均年纯收入在双城市约为3300元,在兴宁市约为3000元(不包括政府补贴的每年5000—1万元)。其中,药品收入所占比例较高,如果药品零差价向农村覆盖,双城市村医年纯收入将减少至660—1360元,难以维持生存。第四,多数村医年龄已大,后继无人。在兴宁市萝岗镇30个自然村中,60岁以上的村医占了15个。
  对于这个群体,我建议:1.对村医进行考核,择优纳入村镇一体化编制管理。可先将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纳入编制。给没有上述资格的村医创造培训机会,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真正不合格的可以淘汰。2.明确身份,推进“老有所养”。建议东、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村医的基本养老政策。3.清晰村医定位,落实补助资金。村医的资格不应由村委会批准,而应纳入当地卫生部门管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当地政府下拨的资金,常常不能完全到位。我们建议建立专项资金拨付制度或法规,并将补助(如公共卫生经费等)直接打入村医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的克扣、挪用等。
  今年1月,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寻找最美乡村医生”节目感动了亿万观众。对这些最可爱的人,除了钦佩他们的献身精神以外,我们的公众、企业,特别是政府是否应该给他们更多的物质支持呢?他们的生活,应该有基本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原总编尚绍华
  千万失独家庭需妥善养老
  试想一对失去了独生子女的父母,听到“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这句歌词时是什么心情?据统计,2013年,“失独”(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群体已达到1000万人。这些失去独子的父母不少已进入老年,他们的生存状况很不乐观。
  首先是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让很多失独父母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其次物质匮乏,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艰辛,政府发放的数十至数百元的补助只是杯水车薪;最后是养老得不到保障。如果得病,将更加痛苦不堪。
  “失独”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国家应给予帮助。我认为,最应优先解决的是养老和他们的健康问题。政府应出资为“失独”家庭办理住院补贴保险,提供免费的健康体检,实行大病统筹补贴,免费入住养老院等。建议修订计生法,明确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并建立失独家庭扶助基金。此外,还要辅以心理支持,帮他们逐步走出丧子之痛。▲
  
  全国人大代表、“最美90后女孩”铁飞燕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
  我来自农村,最关心的是留守儿童的问题。从留守儿童的比例看,有37.8%的儿童父母全部外出打工,79%都是爷爷奶奶照看,7.3%没有人专门照看。留守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心理造成了影响,也妨碍他们享受公平的教育。
  我建议应尽快建立农村儿童保障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儿童保障机构,把留守儿童父母的探亲假纳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企业应允许父母带薪回家探望孩子。政府也应加强管理,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以社区为单位,对留守儿童的生活、思想、家教情况进行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并归档,进行分类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
  降低孤儿收养门槛
  近些年,中国的孤儿人数一直在上升,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共有71.2万人,其中仅9万多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与此同时,儿童收养数量却在缓慢下降,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件数比前一年下降9%。收养门槛太高是导致这一矛盾的重要原因。
  我建议将被收养人放宽至未成年人;放宽目前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为不孕不育的人,年龄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设定年龄限制。另外,建议增加规定:所有解救或捡到的孩子,必须一律送回民政福利部门;福利机构不得变相收取高额赞助费或社会抚养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
  用人单位不应疾病歧视
  三年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但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乙肝歧视仅仅是疾病歧视的典型例子,其他疾病歧视现象同样存在。
  我认为,导致歧视的关键是全社会没有形成人人享有平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理念。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认知基础,就算政策、法规规定不能歧视,也难取得好的效果。其实,在世界卫生组织雇用的员工中,有3%—5%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只要不是因疾病因素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不应拒绝应聘者。
  消除疾病歧视,要加强宣传教育。要让大家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健康权利,要让人们自由而充分地享受公共卫生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丁洁
  给罕见病立法
  罕见病,顾名思义就是发病率相对低的疾病,其发病率一般在0.65‰—1‰,这类疾病多达六七千种。据推算,我国罕见病的总患病人口超过1000万,已算不上“罕见”了。
  罕见病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绝大多数罕见病病人病情严重,生命可能受到威胁。以血友病为例,病人身体里缺乏凝血因子,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严重的可能随时有生命危险。其次,80%以上的罕见病具有遗传性。再次,很多罕见病目前尚无药可治,仅有不到10%的罕见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最后,有药可治的罕见病往往治疗费昂贵,以戈谢氏病为例,虽然国外已研制出疗效不错的药物,但患者一个月药费需200万—300万元,病人根本负担不起。除药价高外,从国外引进罕见病药物的程序十分复杂,阻碍了我国罕见病病人获取有效治疗。
  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罕见病法》。在引进国外罕见病相关药物的程序上,不能遵循常见病药物的流程,应走绿色通道;应对医务人员组织相应的培训,让更多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大众也应做好产前诊断,通过优生优育来减少罕见病。同时,整个社会也应关爱罕见病患者。▲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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