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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要求发展社区养老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3-01-01 11:21:30 热度:1042

  本报讯  (记者甘贝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五部法律和决定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于建伟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另一方面,高龄、失能、空巢老人快速增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等服务。
  于建伟介绍,新法还从城乡规划、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规定,力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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