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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处置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2-10-19 13:59:00 热度:837

□ 王涤非

  深圳市药品监管局在2005年4月至2008年8月对产自58个城市的保健食品进行了非法添加专项检验,检品共计285批,共检出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92批次,检出率为32%。其中,“西布曲明”居于被检出物质批次排行榜之首。
  对于添加西布曲明的保健食品是按照假药查处,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查处?西布曲明是否还是药品?则成为查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一道难题。
  根据国际医学界的多项临床研究显示,西布曲明可导致心血管不良反应。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启动已上市药品的再评价程序,在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后,认为使用西布曲明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遂发文叫停西布曲明。按我国药品法律的规定,一种药品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进口注册证书)就意味着它被禁止。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这是对所有食品设置的一般性原则,故保健食品中若有药品添加即为非法,按该法惩处应无疑义。此案例中保健食品添加的是已被禁止的西布曲明,较为特殊。笔者认为,被添加西布曲明的保健食品,既不能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添加药品处罚,也不能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处罚。正确的处置应该是:这种添加西布曲明的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应以非法添加进行处罚。
  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理由:所添加的西布曲明这种药品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禁止,就不能作为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已在市场销售的药品也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药品与非药品物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现在西布曲明已不是药品,添加不是药品的物质,却以添加药品惩处,显然错误。
  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理由是:首先,该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按假药论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此案例中的保健食品不属于上述所列物质,它不是药品。如果单制售西布曲明,是属于制售假药行为,但此案例却是添加,其载体仍是保健食品的属性,行为性质不一样。其次,该条还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按假药论处”,但不能因为是含西布曲明的产品就转化为未经批准的药品,西布曲明被禁止就丧失了被批准为药的可能性。
  综上,现在西布曲明已不是药品,而这种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在保健食品里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应当按第八十五条相应的罚则处置。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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