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之窗
健康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健康新闻
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虚构项目吸引投资 解冻资产为幌施诈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3-08-20 22:01:46 热度:803

  打击防范养老诈骗 筑牢法治保护屏障


  为进一步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深化养老领域相关行业的治理,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宣传教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相关群体的法律意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老年人创造安享幸福晚年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


  虚构项目吸引投资


  集资诈骗获刑罚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田丹


  2016年,张某先后设立包括鑫达润泽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2017年7月至2021年11月,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重庆、四川多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间,张某安排路某担任鑫达润泽公司总经理,负责鑫达润泽公司及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张某、路某安排丛某、徐某、邓某等人(另案处理)担任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负责人,在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采取基本相同的经营模式,即设立客服部、销售部等部门并招聘工作人员,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复制画为幌子,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等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复制画,承诺购买复制画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在投资期内可以按月领取折扣款,投资到期后可以原价回购复制画,实施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张某、路某等人非法集资后,所吸收的资金并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来源于所吸收的资金)。经查,张某实际控制的前述公司共计向9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0亿余元,造成600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损失3亿余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路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重庆市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涉案金额最大、被骗人数最多的案件,由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交办、重庆市专项办挂牌督办。被告人以投资复制画为噱头,利用老年人欠缺艺术品投资知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川渝等地区实施诈骗,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占集资参与人总数的73.9%。案件生效后,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敦促加大追赃挽损和市场监管力度。在案件执行阶段,针对集资参与人分布川渝两地的特殊情况,法院牵头开展川渝联动,统筹推进退赔款项的归集和集中发放,尽全力追赃挽损,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解冻资产为幌施诈


  护老权益退赃退赔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霖杰


  2013年至2019年,郑某某虚构他人有68.3亿美元的“民族资产”,委托自己办理资产解冻手续,解冻后可以获得国家奖金的事实,以办理解冻手续需要路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胡某某、蔺某某等6名老年人共计176000元。郑某某被抓获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胡某某、梅某某等5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04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幌子,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打着“国家”“民族”的旗号,编造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虚假项目,甚至伪造印章证件等,谎称支付“解冻费”“路费”等费用即可获得诱人的回报,诱骗老年人投资。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履行退赃退赔义务。


  承诺代办廉租资质


  判刑罚金赔偿损失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赵麒君


  2020年12月,李某某向老熟人张大爷声称,只要交点“好处费”,即使不符合廉租房申请资质,也可以通过“特殊渠道”代为办理房屋租赁证,并声称他们共同的熟人徐大爷、余大爷正是通过“特殊渠道”才住进了廉租房。面对如此福利,张大爷动了心,便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去“运作”,但交完钱后却迟迟未收到入住廉租房的消息。察觉被骗后张大爷于2021年3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办理垫江县廉租房租赁证需要由符合条件的人本人申请办理的情况下,虚构能够帮助无资质的人进行代办的事实,并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廉租房钥匙后让部分被害人先行入住,让其他被害人误以为其所言不虚从而支付“好处费”。先后骗取48名被害人511330元,案发前返还42000元,共计诈骗469330元。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利用廉租房实行养老诈骗的典型案例。廉租房本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政府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件好事,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在住房上有需求,虚构能够帮助无资质的人进行代办的事实,制造办理成功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支付好处费。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廉租房申请有严格的办理程序,只要符合廉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切勿轻信“有关系”“有渠道”“好处费”等名目,以免上当受骗。


  聚焦老人虚假宣传


  构成诈骗追缴所得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黄崔溢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白某、高某、李某作为武汉露创若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创公司)的股东,引进“道医传奇”模式的产品,由公司招商部主要对接中间商和实体零售门店,负责销售“道医传奇”项目产品和其所招募零售商的销售培训;由服商部负责发送荣某某(另案处理)制作的宣传视频和培训资料;由售后部负责门店订货退货换货等事务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将参脾胃泰、牡蛎玛咖黄精、牛黄雪莲丸等食品销售至线下实体零售门店。


  随后,门店以送大米、抽钻戒、打卡签到等方式聚集老年人,播放露创公司发送的荣某某制作的宣传视频、利用讲解话术向老年人群体推销,将上述食品虚假宣传成可以治疗疾病的产品,诱使老年人购买,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露创公司成立以来,相关产品已销售至全国多地,其中销售到重庆市多个区县实体门店,诈骗金额为263573元,已全部追回。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白某等3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以食品冒充医疗产品为名诈骗老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成立公司,向全国各地的艾灸馆、羊奶粉门店推销“道医传奇”产品,实体门店以各种方式聚集老年人,利用老年人关注健康、勤俭节约的心理,通过宣传视频、推销话术等诱使老年人群体购买不具备任何药物疗效的产品,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诈骗分子的同时,紧盯追赃挽损“最后一公里”,为200余名受害老年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没有包治百病的神药,更没有长生不老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和辨别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刑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老胡点评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增长,国家日益加大养老保障服务的力度。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把老年人作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标,挖空心思地虚构各种投资项目,编造诸如解冻民族资产、帮助申请廉租房、回购复制画等话术,试图掏空老年人的钱袋子。


  因此,对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并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切实避免老年人财产损失。


  同时,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还要用老年人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防骗识诈宣传,筑牢全社会防范养老诈骗的“堤坝”。(胡勇)


(责任编辑:秋彤)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0 条评论
最新新闻

殷大奎

于智敏

于福年

俞梦孙

张维波

杨 泽

于树玉

万承奎

陶国枢

产业园地
网站介绍 | 加盟合作 | 免责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Copyriht 2011 by www.jkchin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健康之窗网站版权所有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支持协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养老健康科技创新分会
投稿邮箱:zgjkzc@sina.com QQ:49297462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0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京ICP备09047049号-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