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晚报 时间:2022-09-15 21:02:36 热度:681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9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0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祁县某足浴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销售的“复合益生菌粉”“诺丽果粉固体饮料”“牦牛骨髓肽粉”,产品外包装并未标注产品功效,但为招揽顾客,当事人私自制定虚假宣传课件,夸大虚假宣传店内食品具有改善肠胃系统、改善糖尿病症状等功效。十多名老年人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上述食品,每人购买金额10000元左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7月1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方山县某健康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5月16日,当事人使用电脑课件向店内16名顾客讲课,讲课内容涉及“氢气选择性抗氧化、可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可治疗脑血管病、可治疗肝脏病、可控癌”。氢气的这些作用并无循证医学证据,当事人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言论。另,当事人主营的产品氢气机为一款普通的家用产品,并不具备疾病治疗的作用,而当事人通过宣传氢气能够治疗疾病进而售卖氢气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6月17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吕梁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5月20日,当事人使用PPT课件向店内10名老人讲课,课件内容涉及“氢气对于人体健康的作用”。当事人主营的产品氢气机为一款普通的家用产品,并不具备疾病治疗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6月7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孝义市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3月24日,当事人在客户微信群中售卖名称为“平卧菊三七”的食品,并宣称该食品长期食用具有保护心脑血管、防治糖尿病(高血压)、降尿酸、降血脂、抗疲劳、提高免疫力、防治癌症等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5月19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垣曲县某健康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推销“云医链”G3智能手表过程中,针对中老年人身体疾病状况有目的开展预防、测评等功效的宣传,通过现场演示、微信群、免费体验、编辑讲评等非广告方式宣传,突出宣传产品的性能功效,足以误导一些中老年人误认为这种具备基础体征数据监测的辅助性电子产品可替代专业医疗疾病检测的设备。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表现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6月17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垣曲县某茶叶销售部虚假宣传案
5月23日,为推销“理想华莱”黑茶产品,当事人擅自组织25人召开分享交流会,现场演示宣传内容涉及“安化黑茶具有改善糖类代谢、降血糖、防治糖尿病、降血压等保健功效”,而当事人网站首页明确提示“安化黑茶为饮料型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虚假夸大宣传公司产品”。当事人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黑茶产品的认知,对茶叶消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6月17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垣曲县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为推销“驮中驼”牌骆驼乳粉,当事人以办理会员卡为营销方式,对会员赠送“驮中驼”高钙配方驼乳粉、面粉、大米、鸡蛋等。2月2日,当事人委托某广告部制作广告彩页张贴在店内,广告内容涉及“驼奶免疫球蛋白营养含量比羊奶高4倍,乳源纯正无添加”等字样,而该产品配方表却明确标明了添加剂,广告中的营养成分含量等内容均无法提供验证信息,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8月3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L-乳酸钙”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糖果”,当事人生产经营的600瓶“如意龙钙(压片糖果)”(生产批号为:2022.06.07)标签配料表中含有“L-乳酸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8月17日,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520元;3.没收添加L-乳酸钙的如意龙钙(压片糖果)140瓶。
案例9:山阴县某奶粉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6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货柜上的“蜂蜜”“硒养牌硒维生素C维生素E咀嚼片”等商品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7月13日,山阴县市场监督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朔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普通电子产品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案
当事人销售的光波康复理疗仪为普通电子产品,并非医疗器械。2月25日,当事人开始发布载有“光波康复理疗仪温经通脉散寒驱邪温补阳气扶阳固脱行气活血消淤散结预防疾病保健强身”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6月17日,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许晶晶 实习生 王淑怡)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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