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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社会意见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2020-07-19 23:39:04 热度:583

  深圳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社会意见

  鼓励反映相关隐患信息 非恶意不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市民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i深圳”全文公布,7月31日前,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哨点单位发生相关情况2小时内上报

  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将在国家现行规定基础上将疫情监测这张网织得更大。未来,深圳的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学校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作为哨点单位,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2小时内上报。

  24小时内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了,各级部门该做什么?《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深圳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应急措施的意见、建议。疾控中心在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后,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在接到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要以最快通讯方式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深圳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信息发布要“跑赢”谣言

  以后,疫情信息发布也要“跑赢”谣言。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构建以政府发布为主、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专业解读为补充的信息发布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保护隐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应当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拒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属违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的,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检疫、检查、调查、治疗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逃避隔离、封锁、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的,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执行任务的,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轻的要批评教育,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拒不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可以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及措施。(王俊)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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