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 时间:2020-01-31 00:02:20 热度:531
1月28日,四川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明确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通知明确,疫情流行期间,对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就医地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疑似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对超出现有医保“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医疗服务项目直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四川省将进一步优化就医结算等工作流程。对异地就医患者,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先救治后清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包括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处方时间延长至3个月,减少参保人员前往医院次数,降低感染风险。(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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