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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让法治守护健康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8-09-27 08:51:58 热度:277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晨光

  健康是一个人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维护公民健康是一个国家的重大民生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健康领域改革发展成绩显著,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持续提高。从世界范围看,我国是医疗服务覆盖面和人民健康素质提高幅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好这项国家战略,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教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此,应加强健康领域法治建设,确保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益,依法推动健康事业发展。
  现阶段,应在健康中国战略统领下,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要求,立足现有条件,总结改革经验,尽快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建设医药卫生法治,把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框架搭建好。例如,出台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按照医疗事业内在规律和法学逻辑设计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大力推进卫生法治。
  卫生法体系的核心概念是健康权,应从法律角度明确这一概念,并建立相应保障制度。健康权是一项内涵丰富的基本人权,既包括享有健康的权利和身体自由的权利,如未经同意不接受治疗和试验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等;也包括及时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的权利,如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权、医疗救助权、健康信息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将健康权与生命权和身体权并列作为单独的民事权利。获得健康服务和健康促进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应通过立法明确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健康促进和其他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同时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
  保障健康需要每个人的自觉和努力,需要医疗服务等机构提供帮助,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努力,即需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中起着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医药卫生基本体制的建构和改革、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健康保障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等方面。因此,不仅卫生主管部门而且所有政府部门都要参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在制定出台重大决策时,都要考虑健康因素。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确定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如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参与的科学决策程序、不同职能部门的协调制度、不良健康影响的举报制度等。
  当前,还需要通过立法把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在一起。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长期分立,实行各管一段的服务模式,这种以治疗为中心的模式亟待改变。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医疗服务机构承担着健康预防和健康教育的责任,制定具体的诊疗规范,把健康预防和健康教育作为法定步骤纳入治疗过程;其次,建立资源共享的健康档案平台,结合家庭医生和社区医生制度建设,为患者和公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再次,完善全社会参与的大健康制度,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和全民健身机制,切实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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