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6-07-11 14:35:54 热度:687
专家提出,应将其发展为第六项社保制度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5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民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00多万,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近4000万人。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表示,从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保险制度,有独立的筹资渠道,并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缴费机制。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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