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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应实行分类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6-05-08 10:35:15 热度:522

  黑救护车行业不仅严重损害患者的个体权益,还将危及国家医疗急救制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存在极大治安隐患,对黑救护车的极端违法性,有必要按照法定要求,对之一律取缔。
  《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2015年8月,广州岗顶某医院门口发生一起黑救护车抢生意,致昏迷患者被困5小时无法转院的恶性事件。半年多过去之后,记者在广州各医院暗访发现,黑救护车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已成为运送在广州就医的病人进行转院、出院的主力军。
  正规救护车受到严格监管,由各地交通管理局负责救护车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局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而黑救护车却游离在监管之外,不具备特种车辆通行证,无齐全的急救设备,无配备正规医护人员,无收费标准,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危急到患者生命。
  实际上,营运黑救护车涉及多重违法。首先,将普通车辆改装成山寨“救护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禁止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根据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见,只有特殊主体才能使用救护车开展医疗急救工作,没有资质的营运者使用伪装的救护车,肯定是大错特错。
  尤其严重的是,没有医师执照的人员参与抢救更将涉嫌非法行医,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从近年报道看来,在不少地方,黑救护车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禁止,更有猖獗之势。有的地方,黑救护车与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竟然能够比正规救护车早到现场;有的地方,黑救护车为“抢生意”与正规救护车产生冲突,耽误患者救治;有的地方,黑救护车趁火打劫,对患者及家属漫天要价。
  可以说,黑救护车行业不仅严重损害患者的个体权益,还将危及国家医疗急救制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存在极大治安隐患。相关执法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对黑救护车的极端违法性,有必要按照法定要求,对之一律取缔。
  在取缔黑救护车的同时,我们也须意识到,目前各地“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市场存在一定缺口。客观上讲,黑救护车也为患者提供了转院、转诊等非救急服务,所以必须扭转救护车“非急救”业务的供不应求态势,这包括一方面要鼓励各医院试水患者转运,另一方面要采取严格市场准入及监管制度,引进民间力量保证救护车数量。
  总之,应推动对救护车的分类管理,急救救护车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统一使用、严格管理;对于非急救救护车,逐步市场化、规范化;对黑救护车一律取缔。如此可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满足患者全方位实际就医需求。(舒锐)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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