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15-12-22 15:41:59 热度:505
——聚焦中医药立法
本报记者 殷泓 田雅婷
屠呦呦荣获诺贝尔奖,让中医药再度享誉世界。然而,一方面是中医药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却是屡屡发生的诸如假借中医之名招摇撞骗的乱象。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国粹却没有国法作保障,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说。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中医药立法。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中医药立法已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中医药工作者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们提出了20多件关于中医药立法的议案和建议。
12月21日,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起草的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尽管有相关的中医药条例,但更多着眼于操作层面。草案的诸多规定,有助于更加系统、完善地解决中医药发展中一直面临的各种问题。”陈其广说。
政府主导,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长期同疾病做斗争的实践经验总结。近年来,无论是治病还是保健、养生,老百姓都越来越热衷于采用中医药。然而,当前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与老百姓旺盛的需求相去甚远。
对此,草案除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外,还应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
针对目前很多医疗机构挂着中医的牌子却使用西医治疗手段的现象,草案明确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等。
“这些规定,对于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等问题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对于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也具有现实针对性。”陈其广指出。
立足现实,降低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门槛
长期以来,有一技之长却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民间中医,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尴尬地带。据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组推算,目前我国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民间中医人数在30万人以上。
在中医医师准入方面,草案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突破。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具体就是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成备案管理。”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在突破现有法规的同时,草案着力强化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现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草案对个别制度作了调整完善,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的重点。”王国强说。
完善制度,促进中药发展和质量检测
为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在现行药品管理法中对中药的管理规定基础上,补充规定: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在促进中药制剂的发展与创新方面,草案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加强对备案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监督检查。
“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制度,注册、管理很复杂,但中药有时候定性容易,定量化分析却比较模糊。对现行药品管理的规定进行调整,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更符合中药的自身特点。”陈其广说。
草案同时规定,未经备案配制以及未按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的中药制剂,按假药论处。陈其广认为,草案的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中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等问题,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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