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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贮存温度不该被忽视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2-06-11 17:43:34 热度:1274

□ 张铁鹰

  不久前,江西中医学院教授王素珍和她的团队,调查了江西省40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2家药品批发企业、80个乡镇药品协管站、80家药品零售店、79家乡镇卫生院药房和80家行政村诊所。从调查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阴凉贮存条件不达标。
  按照《中国药典》给出的定义,“阴凉”即是指环境温度小于或等于20摄氏度,大于零摄氏度。许多药品,包括相当多的常用药,如风油精、清凉油、正骨水、滴眼液、创可贴等,都要求“阴凉贮存”。
  我们知道,药品的贮存温度对保证药品质量至关重要,需要阴凉贮存的药品,一旦其贮存温度超过20摄氏度,就会变性、效价降低,甚至变质。如,油膏类制剂,受热后发生融化分层;糖衣片、胶丸剂等,在温度较高的地方易发生融化。药品贮存的温度高了不行,低了也不行,因为有的药品在低于零摄氏度的环境下贮存,会发生冻结、冻裂、分层、结晶、粘连、变形等现象,影响药品的效价。正是因此,《中国药典》规定了药品“阴凉贮存”的温度。
  应该说,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科技的进步,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贮存能力大大增强,只要加以重视并认真按规定办事,“阴凉”标准是可以达到的。现在,之所以有相当多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贮存条件不达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忽视药品对贮存温度的要求,日常养护时,只注意检查药品的包装是否完整,对药品的贮存温度有所忽视。二是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了要求。要保持“阴凉”,就得采取一些措施,如开空调,这势必增加电量消耗,使贮存成本上升。有的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以便获取更大的利润,在环境温度超过规定标准时,也不采取措施予以应对,致使药品不能在“阴凉”下贮存。三是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有的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限于财力,无力购买必需的设施,如冷藏车、温度调节器等,致使一些需要阴凉贮存的药品只能“高温”贮存。
  需要阴凉贮存的药品,不能按规定贮存和使用,实际上使得此类药品在贮存阶段变成了劣药。所以,各地应加强对药品贮存条件的监督检查,促使有条件的单位严格按“阴凉”要求贮存药品,对于硬件不达标的单位,应该尽快帮助其完善药品贮存条件,对完善药品阴凉贮存条件确有困难的,应该停止其经营或使用“阴凉贮存药品”的资格,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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