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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成代表:发展医疗大数据应注重保护隐私

来源: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时间:2015-03-13 01:47:26 热度:641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赵敬菡)近年来,大数据成为各个行业共同关注的热词。医疗卫生行业的不断发展,也使医疗大数据得以开发。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苏北人民医院院长王静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何加强医疗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静成认为,医疗大数据的发展给居民健康和医疗研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享用医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考虑其带来的一系列隐私保护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缺少针对大数据应用的相关隐私规定,法律法规滞后于先进技术的发展。美国在2000年由卫生和福利部制定了《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的隐私标准》。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医疗隐私保护体系。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政策还比较欠缺。
    随着医疗数据采集、加工和应用,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泄漏的情况。一方面在医院的内部业务流程中有多个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访问会造成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中的隐私泄露;另一方面在信息平台传递过程中,发生的泄露,可能包括科学研究的过程和区域性平台数据交互等。数据的泄露会危及患者个人隐私,如孕妇个人信息的泄漏,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推销、诈骗等问题。
    因此,王静成建议,政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的医疗隐私保护体系: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3 年底,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针对患者的电子信息对信息采集方的义务和行为进行了规范说明,并明确“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的是患者电子诊疗档案归属权的问题,患者的电子诊疗信息虽然产生在医院并由医院采集保管,但其所属权是否应当属于患者。
    2、重视相关技术应用。在搭建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区域医疗信息平台和居民健康档案平台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做好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同时在技术层面上利用标识隐私匿名、医疗数据的分级保护制度、基于访问控制的保护策略等技术和手段保护医疗数据和个人隐私。
    3、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明确电子诊疗信息的用途应当仅限于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若为了其它目的使用时,如科研、教学等,使用者应当告知患者。同时在执业过程中自觉地维护患者隐私权。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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