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5-03-03 23:19:10 热度:1437
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54.9万孤儿无法享受家庭的温暖。而我国仅有儿童福利机构529个,床位8.7万张。记者2日获悉,在今年两会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提交改进我国收养制度的提案,建议对收养制度进行改革,对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
“巨大的孤儿数量和我国儿童福利体系数量严重不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还有80%以上的孤儿游离在福利机构之外,生存、学习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民进中央在集体提案中指出,家庭收养是政府救助不足的有力补充,但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近年来不仅没有增长,反呈不断下降态势。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数比前一年下降10.4%,比2006年下降50.2%。
提案指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做出的,却将很多具有强烈收养意愿并且有能力的家庭阻挡在外。同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也比英国(21岁)、法国(28岁)等规定的偏大。对于被收养人,《收养法》规定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大量的流浪孤儿都介于14岁到18岁之间,没有经济能力又无法被收养。同时,我国目前的收养审查和批准事项都是由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一手操办,收养过程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如收养儿童是否被虐待等没有相关规范条款。”
对此,提案建议,应该对收养制度进行改革,出台政策鼓励家庭收养作为弥补政府对孤儿救助不足的最重要的渠道,这样,政府也可以腾出更多人力、物力、财力来保障难以被收养的“残疾孤儿”。
提案提出,随着我国逐步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密切结合的“无子女”才有资格收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政策也应相应作出调整。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事实收养经过公证转化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提案还表示,“放宽并非放任”,要建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收养前审核考察制度和收养后的跟踪回访制度,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加入被收养后的儿童权益保障内容。对于因收养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将违法行为人情况纳入诚信记录。(特派记者/郑佳欣 郑照魁)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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