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11-11 18:45:18 热度:1005
□本报记者 孔令敏□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整体的法治轨道,卫生治理也随之进入新时代。《决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有哪些亮点,又将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起到什么样的推进作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学者。
用法治规范改革中利益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告诉记者,《决定》规划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个方面内容,可以说,每一方面都有全新的亮点。
《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的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支振锋认为,这项规定意味着,今后该立法的要立法,不该立法的要留给公民、留给社会、留给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立法的也必须规范,要防止利益勾兑、立法腐败,避免部门争权、揽权,而把麻烦和责任一推了之。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滔认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卫生改革,科学立法是首要前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改革进程环环相扣,涉及多方的利益调整。在下一步的卫生改革立法中,须谨慎研究卫生改革中的各种关系,本着适切中立原则,反映各方主体的根本诉求,使外部规则与内生规则相匹配,从而有效调整卫生改革中的各类关系,规范改革中各方的利益调整,良性推进卫生改革进程。
卫生“母法”亟待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卫生相关立法取得显著成就。但李滔认为,当前,由于缺失一部统领全局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卫生改革与发展方向、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卫生财政投入保障等核心内容仍然无法可依;因缺失系统化的法典,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主体之间行为协调不畅,导致医改随意性较大,且缺乏长效机制。今后应系统建立起以宪法为指导,基本医疗卫生法为核心,卫生行政立法为主体,卫生相关民事、刑事和社会法立法为补充的卫生改革立法体系。
李滔说,卫生基本法的制定应明确医改的方向,厘清医改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降低因“折腾”而产生的改革成本。同时,应顺应卫生基本法精神,修订现行卫生行政法,并对卫生改革重大问题单独立法,从而确立起健康权宪法诉讼制度,完善健康权的权利救济体系。
《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此,支振锋认为,现在有些地方存在政绩工程问题,导致规划变“鬼话”,重大公共决策失去应有的严肃性。有了《决定》的相关规定,这些问题以后都将得到解决。
实现既不滥权也不惰政
《决定》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支振锋认为,这意味着,该行政机关做的必须做,不能缺位;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就不能做,不能越位,真正实现既不滥权也不惰政。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宋大平认为,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的笼子就是法治。一方面,应立法设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保险及基金管理机构、国家及社会资本、医药产品、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等要素和主体在医药市场中的准入条件,赋予同一类别下全部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地位,消减不正当竞争,规定政府底线责任。另一方面,应切实推进从“试点先行、立法附随”模式向“立法引领和推动卫生改革”模式转变,今后重大卫生改革如需先行先试,需得到法律的授权。
另外,宋大平认为,尽管先后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处理作出规定,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置作出规定,但当前仍有一大部分医疗纠纷没有进入法律通道,医闹、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足和群众守法观念匮乏。应建立机制使广大群众参与重大医疗卫生决策,实现医疗卫生行业自律、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医患双方和市场主体依法维权,并规范媒体等“第三种力量”对卫生公权力的监督。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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