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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建传染病管理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2-05-23 09:12:48 热度:870

卫生部禁止托幼机构食堂提供冷荤凉菜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白剑峰)卫生部日前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要求托幼机构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规范》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要求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禁止托幼机构食堂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并规定了食品留样制度。根据《规范》,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应至少提供1次点心。
  《规范》明确规定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儿童确需在托幼机构喂药,托幼机构应当和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为预防传染病,《规范》规定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立即报告。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加强随访,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环境和物品实施消毒。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注意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此外,《规范》还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做出明确要求,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以及其他多种呼吸道、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或皮肤病患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得戴戒指、留长指甲,不得在园(所)内吸烟;每收托150名儿童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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