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12-05-20 13:01:04 热度:8462
滕州市药监局专项治理保健食品 11种产品为假冒
记者了解到,4月下旬和5月上旬,滕州市药监局开展了保健食品专项治理活动,涉及4家企业的11种产品,核实后发现根本不存在相应企业,属于假冒保健食品。
本报4月18日C07版曾报道的《轻信野广告,买到假药品》,市民网购到标示生产厂家为广州市美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新长甲百消丹,服用后无效果,引起了广大市民和滕州市药监局的关注。
为此,滕州市药监局开展了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六进”及保健食品专项治理活动,群众纷纷拿出购买的产品进行鉴别。执法人员发现一大批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包括:标示生产单位为深圳保和堂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金鸡胶囊、肠炎宁胶囊、万通筋骨胶囊、慢严舒柠清喉利咽胶囊、催乳宝牌催乳胶囊、颈肩腰腿痛胶囊;深圳腾达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的前列舒康胶囊;深圳康乐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妇科千金胶囊、百妇炎净胶囊、回奶宝胶囊;九芝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六味地黄丸,上述产品经标注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核查,上述企业不存在,因而均为假冒产品。经了解发现,上述产品均为群众通过网购方式购得。
据滕州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概念的模糊,将其当作药品来出售,欺骗广大消费者。保健食品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可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保健食品更不能替代药品。
滕州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健食品有专门的保健食品标志,俗称“蓝帽子”,其下方印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为“卫食健字(××××)第×××号”、“国食健字G/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无论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一个批准文号,只能对应一种产品。此外,市民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索要购货凭据或发票,作为凭证。(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刘源)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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