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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要24小时内实施问题食品召回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8-08 16:49:28 热度:844

  本报讯  (记者乔  宁)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若食品可能导致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要实行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在知悉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对问题食品立即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食品可能导致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需实施紧急召回。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封存库存产品,并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经营者停止经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药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设立退市食品处置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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