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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探路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5-07 09:22:19 热度:623

□本报记者 孙 梦□

  5月5日在天津市召开的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提出,要将人民调解作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重点,大力推进。如何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一些先行先试地区有哪些做法值得借鉴?现场会上,天津、江西、福建等省(市)的代表分享了各自的经验。
  ■保证组织机构的独立性
  山东省泰安市在医疗纠纷化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3年来,共调解医疗纠纷1175件,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分别达到96%和100%。“保证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独立性非常关键”,泰安市副市长刘卫东介绍,为避免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行政化,泰安市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依托该协会,组建了医疗纠纷调委会,以实现独立、中立、公平、公正。
  福建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介绍,福建省在医疗机构集中的设区市,依托人民调解员协会、医疗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机构较少的县(市),依托县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室。自2009年以来,该省共发生医疗纠纷5853起,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4791件,调解成功4089件,成功率达85.3%。
  江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张传发介绍,江西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由财政出资,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等第三方调解组织。根据规定,赔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必须通过医调委调解;索赔金额2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责任鉴定。目前,80%以上的医疗纠纷已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
  ■政府购买服务是核心
  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运行保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人民调解独立第三方地位的重要保证。
  天津市副市长王宏江介绍,以省级政府令形式颁布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由政府出资向市医调委购买服务,市医调委经费开支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并随着工作量的增长逐年递增。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保证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益性质。自2009年以来,该市司法局积极协调财政局,每年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财政拨款200多万元,累计拨款达1400多万元。
  “在福建,全省医调委的开办费、建(租)场所经费、专职调解员工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保障。”陈义兴说,福建省还实行“一案一补”方式,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得到合理补偿。比如,龙岩市按每件简单纠纷500元、重大纠纷1000元、疑难复杂纠纷2000元进行补贴。
  刘卫东表示,泰安市也将医调委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月为调解员发放补贴1200元,同时按纠纷难易程度给予100元~1000元的工作补贴,提高调解员待遇。
  ■聘请专家提高调解水平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各地在交流经验时均表示,提升医疗纠纷调解水平,是顺利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关键。
  “天津的2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部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或法学等专业资质。我们还聘请了239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律师和保险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天津市医调委主任欧阳澍说。
  浙江省诸暨市副市长俞越介绍,从2008年年底以来,该市聘请了市内外53名医学和法律专家,实行“1+1”组合轮流坐堂会诊,让专家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对医方治疗过程进行客观评估,界定责任,赢得了患者的信任。
  刘卫东介绍,泰安市司法局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该市还不定期对调解员化解纠纷情况开展质量评查,根据调解质量和当事人满意度进行综合考评,兑现奖惩措施。对调解工作有明显失误或明显偏袒医院一方的人员,按规定予以清退。
  ■制度衔接保证调解效果
  “自2009年以来,天津市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王宏江说,承保公司承诺,在调解或法院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患方账户,以确保理赔及时到位,提高调解协议书的执行率。该市还建立了医责险保费与医疗责任赔付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服务质量高、医疗纠纷少、赔付额低的医院,下一年度续保费用优惠幅度最高可达50%;反之,续保费用最高涨幅可达上一年度的3.5倍。
  江西省则在实现人民调解和民政救助的有效衔接上下功夫。张传发表示,该省卫生系统设立专项基金,累计投入300余万元,对家庭困难的医疗纠纷当事人予以救助,同时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目前,全省累计为家庭困难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办理低保628例。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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