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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多企业毁林采矿影响民众健康

来源:保健时报 时间:2014-03-27 20:19:25 热度:1310

  昔日绿水青山 今成戈壁荒滩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也是大气良性循环系统的核心,具有除尘、净化大气的功能。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能带来风调雨顺的大气环境,减轻雾霾的形成。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严重,中国多地遭遇雾霾侵袭,各地纷纷吹响环境保护的号角,治污成为首要任务。
  有着“中国宜居城市”、“园林城市”之称的河北省迁安市,被称作“绿色万里长城”的“三北防护林”的一部分,其生态直接影响着首都北京的环境。然而作为我国北方山水园林宜居城市典范,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大肆挖山采矿,破坏植被,污染环境,毁山毁林,对当地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引发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村民上访多年,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近日,《保健时报》记者据此前往迁安市菜园镇了解相关情况。

迁安市被毁林采矿后尾矿堆成隔壁滩,寸草不生,可能导致泥石流的发生。

  生态环境破坏殆尽
    “我生活在迁安市菜园镇北小店村几十年了,菜园镇有多少铁矿也说不清楚。你看,北小店村四周的条山、岩山、八十亩台山、二马山全被挖得底朝天了,这都是荣茂公司、隆宇公司、景山铁矿、众通公司等有名字没名字的众多铁矿企业疯狂采挖造成的,他们大部分是无证开采。”六十多岁的村民王老汉指着被挖得千疮百孔、四周堆满废渣光秃秃的山脉无奈地对记者说,“那些企业采矿把山上的生态林、果树全部毁掉了,更可恨的是他们还占用、毁掉了我们全部耕地。因为乱砍滥伐、私挖乱采,致使我们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经常是尘土飞扬的浮尘天气,我们的饮用水也被污染了。更让我们担心的是,山体被挖成这样很容易造成山体滑坡,甚至有发生泥石流的可能,我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失去土地和山林,我们老百姓今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呀!”
  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进入山中发现,路边和山下到处被挖得坑坑洼洼,有的大坑深达80~100 米,山脚下仅有的几棵松树和果树与光秃秃的大山形成鲜明的对比,植被覆盖率几乎为零。放眼望去,满目的尾矿废料一片荒凉。山上一个个铁矿企业的机器仍在轰鸣,炸山的爆炸声和一辆辆运矿石的大卡车扬起的尘土,似乎证明这里的山还余一丝气息。很显然,这里的矿山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当地有关部门并没有积极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迁安市菜园镇北小店村、李庄子、大杨庄村周边被毁林开采后裸露的山体现状。

   被毁的山林在哭泣
  北小店村、李庄子村以及大杨庄村都位居于群山环抱中的一个小盆地,记者站在北小店村东侧的一座秃山上,放眼环视四周,映入眼帘的只有荒凉,如同戈壁滩。为何原先葱葱郁郁的山林,现在却是一点植被都没有?
  北小店村村民韦兰国(化名)说:“2004年我们就开始上访,反映非法采矿毁林、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我们群众生命健康的问题,然而至今得不到有效解决。西山、尖山和南山等所有山上的树木全部被毁,到底毁掉了多少棵树,谁也说不清楚。”记者从村民手里得到一份2007年7月2日迁安市林业局和公安局给政府的一份调查报告——《关于菜园镇北小店村蔡某等村民反映采矿堆料毁坏林地、无证砍伐树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林业局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上访人所讲荣茂公司堆料超界压毁北小店村树木是指2006年6月迁安市林业局对荣茂公司违法占用林地处罚后,继续堆废料,又随着废料越堆越大,越堆越高,超越界限,宽15米,长60米,压毁林地900平方米。结论意见:反映问题属实。
  北小店村南山属于首钢1973年征占采区,因首钢征占后多年没有开采,仍由北小店村管理。1992年~1993年,景山铁矿开始在南山堆废料,之后陆续又有多人在此堆过废料。至2003年整个南山几乎全部被占,所以2003年省林业勘查设计院在对我市二类资源清查时将北小店南山已全部划为矿山用地,并未界定为林地。上访群众反映的2003年初至2004年底,北小店村王某、赵某、北屯村张某等人曾在北小店村南山堆料,经调查,现在只有王某承认与张某合伙堆料时占地1~2 亩,当时修路毁树160 株(赔偿村委会3200元),其他人并不承认往南山堆放废料。2003年7月,首钢与正泰公司联合开发尖山铁矿,将众通公司景山采点废料台占用,北小店村委会将该村南山南坡提供给众通公司当废料台。2003年11月,众通公司与北小店村民张某签订景山采点(葫芦沟)剥岩协议,之后至2006年4月份,张某往南山堆放废料。
  因张某在南山堆料,废料堆向大扩展,又占用林地1410平方米,并压毁松树70~80棵。迁安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已于2006年6月、8月分别对张某行政罚款11000元和3100元,合计罚款14100元。迁安林业局根据条例确定,张某及村两委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不应追究村两委及张某的刑事责任。
  2001年至2002年,村委会在市野兴路加宽和西沙河治理改造期间,将野兴路北小店段两侧杨树和村东河沟两侧杨树划片招标拍卖,卖给本村韦某、王某等人,共卖树款11000元,未办理砍伐手续。迁安市林业局和公安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北小店村委会野兴公路加宽、沙场改造伐树虽然未办理砍伐证,但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追究村两委的责任。
  2002年至2003年菜园镇政府与首钢矿业公司、正泰公司联合开采尖山铁矿,涉及到北小店村、李庄子村、大杨庄村三个村,共占用土地548.21亩,其中,耕地75.54亩,山场及有林地472亩,共占树100907棵(其中干果树6998棵,松树90672棵,杂树3237棵)。涉及北小店村树木39098棵,占地256.36亩。尖山铁矿采点所占林地、树木均未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北小店村占树由村委会划片招标拍卖,未办理砍伐手续。迁安市林业局和公安局调查报告结论意见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办理砍伐手续及林地手续。2005年3月,市委、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已责令正泰公司尖山采点停产,待办理相关手续后再生产。对正泰公司尖山采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了行政处罚。
  李庄子村李某采矿往李庄子村废料台堆放废料,因该废料台与小店村山场相连,小店村委会认为李某堆放废料过界,派人前去制止。经李庄子村书记李某与小店村书记张某协商,2003年7月由李某向小店村委会交占树占地款1 万元。结论意见:李庄子村李某已交赔偿款,不再处理。
  虽然林业局报告已举证了多件非法毁林案例,但韦兰国气愤地表示,这些非法毁林案例在迁安只是冰山一角。
  毁林案件屡禁不止
  记者从唐山市林业局2006年12月18日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中看到:“经调取迁安市林业局关于菜园镇北小店村张某非法占用林地案、众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非法占用林地案、荣茂公司大杨庄采矿非法占用林地案的案卷,唐山市林业局认为,此信访复查所涉及的三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5]15号)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迁安市林业局进行补充调查后,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当地村民反映,河北省林业厅2008年1月25日公布的冀林函字[2008]3号建议函“关于北小店村130亩松树被毁事件”,迁安市主抓林业的副市长张某2008年2月14日批示“依法处理依纪依政追究责任”,至今仍未处理。
   让村民不解的是,此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唐山市林业局也根据案卷调查认为已经构成刑事案件的事实,为何迁安市却只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简单的罚款了事,而不补充调查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来到迁安市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了解情况,林业局的领导表示对此事不详,而森林公安局的王局长解释,由于时间过去的有点儿长,相关领导大部分已经退休,他对此也不太清楚,等调查清楚后再回复记者。然而,截至记者发稿,也未接到迁安市森林公安局的任何回复。
  自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灾以来,国家已经出台政策法规保护森林资源,严禁乱砍滥伐,但为什么在河北迁安市毁林案还是频繁发生、屡禁不止呢?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6.55%,是一个少林国家,但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毁林案件达50万起左右,而且毁林的大案、要案还呈逐年上升趋势。迁安市这种大面积采矿毁林现象,从表面来看,是地方政府、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保护森林认识不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部分行政部门从眼前局部的经济利益出发,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对破坏森林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直接参与毁林。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无视国家法律,借拍卖林地使用权、工程建设等名目,擅自更改林权证、滥占林地,就是经济利益驱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作怪。
  对于河北迁安市大面积采矿、乱砍滥伐林木,长期影响当地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的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保健时报记者 鄂凤鸣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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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2、《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3、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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