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2014-02-08 22:28:02 热度:534
本报讯(记者 刘欢)今后,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将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和《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
标准要求医护人员要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相关科室的医生要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需询问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记录。同时,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以及戒烟门诊。
另外,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要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场所要实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蒂,达到完全禁烟;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在任何场所吸烟;同时要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对其进行相关培训。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无烟环境监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督导检查;将无烟卫生计生机构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如果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应限期整改,违规吸烟人员将被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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