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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包装查处违法保健食品(上)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8-29 18:27:07 热度:865

□ 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张明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全国不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打“四非”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为数不少的案件,有效地规范了保健品市场。笔者在监管过程中梳理和总结了如何从保健食品的包装入手查处违法违规的保健食品,如何从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条码信息等内容发现隐藏其后的信息和线索,进而发现不法行为。现将这些经验汇集成文,以期抛砖引玉。

查看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效期问题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2005年7月1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证书均未载明有效期。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上述未注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应当继续有效,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所以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即有卫生部门批准的文号,又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号。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变迁
  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时间区段为1996年11月4日至2003年7月8日。其中国产保健品在1996年的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96)第×××号”;1997年开始至1999年4月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第×××号”,其中方括号中的四位数字为批准的年份,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1999年4月至2003年7月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第××××号”,其中前四位数字为批准年份,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卫生部门批准的最后一个保健食品的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461号”。另外,卫生部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文号格式,1996年为“卫进食健字(96)第×××号”;1997年至1999年与国产保健食品文号相同,年份升级为四位数字,为“卫进食健字〔××××〕第×××号”;从1999年底开始至2003年文号改为“卫食健进字〔××××〕第××××号”;2003年进口保健品文号在“卫食健进字”与“卫进食健字”之间反复变迁。
  2003年7月9日后,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归为了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需要明确的是,批准文号中4位顺序号不是整个文号编排的顺序号,是每年都重新从0001号开始编,这一点与卫生部门的流水号编号连续不按年份重新编号方法是不相同的。
  如何就批准文号查办案件
  首先,执法人员要熟知保健食品文号变迁规律,掌握批准文号的格式;其次,检查时要对不同产品的批准文号进行横向比较,结合起来看。
  涉及批准文号常见的案例情形有四种。其一,一号多产品。如国家总局在《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飞行检查、专项抽检和暗访有关情况的通报》中通报的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一产品有8种不同商标、不同标签的包装盒,企业涉嫌使用一个保健品批准文号生产多种产品。其二,臆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如某局在监管中查获的标示为“国食健字G20060987”的“氨基葡萄糖钙片”。经查询国家总局数据库核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2006年批准的保健品文号中的顺序号最大的是“0309”,即在2006年一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批准了309个国产保健食品,顺序号不可能到0987号。所以“国食健字G20060987”保健食品是非法产品,该文号属臆造。其三,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如某局在市场上查获的使用“国食健字20041352”这一个批准文号的“中老年无糖高钙片”、“壮骨增高高钙片”、“中老年抗腿抽筋高钙片”、“壮骨增高咀嚼片”等四个不同产品,而“国食健字20041352”实际对应的产品名称为“百宝牌天天钙片”。其四,产品标示的文号内外不同。如某局在市场查获的“瘦身经典白咖啡”外包装竟标示了两个保健品批准文号,外包装“蓝帽子”下标示的文号为“卫食健字(2011)第0315号”,而产品说明标识部分却标示“〔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053号”。经调查该产品为假保健食品。
  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所以执法人员对监管中查获的假冒保健食品文号的产品用何法律依据进行处罚有不小的争议。《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所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产品的生产经营可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查看保健食品的名称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保健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与取代它的2012年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也基本延续了规定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名称中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不得是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查保健食品时要仔细查看保健食品的名称。其一,要看同一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一品多名。目前市场流通的保健食品不少都印有多个名称,如某局查获的某厂生产的保健食品,其外包装上有显眼的颜色和超大的字体标明产品名称为“中老年人骨保高钙片”,但在该名称下却还有一个颜色与底色相近的字体非常小的名称“采森钙片”。其二,要查保健食品的名称是否存在不符合命名规定的地方,是否存在与药品同名或有绝对性用语。如某局查获的保健食品却标明产品名称为蜜炼川贝枇杷膏,而蜜炼川贝枇杷膏恰恰是药品名称。其三,细查名称中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如某局在监管中查获的标识为“卫食健字(1997)第446号”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免疫氨基酸口服液”,但是标示的保健功能却是“抗疲劳、耐缺氧”并没有和免疫有任何关系,于是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数据库信息,信息显示卫食健字(1997)第446号产品名称为益源通氨基酸口服液,并没有现场查获产品上的“免疫”二字。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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