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13-05-20 10:33:16 热度:1080
□ 湖南省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雁峰分局 曾 霞
近日,笔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某蜂胶产品专卖店展示销售的保健食品——××牌蜂胶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但由店家自行印制、发放给顾客的关于××牌蜂胶产品的各种宣传单、宣传手册上,却明显载明该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等疾病作用的内容。该店生意火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欲进行制止和处罚,却陷入了困境。原因是:
首先,《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的执法主体,却未规定该部门是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疗效的执法主体,这就使得执法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制止和处罚利用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广告形式进行保健食品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
其次,目前唯一规定能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疗效进行处罚的有效法律是1994年公布实施的《广告法》。但依据该法规定,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该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这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只能将案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
第三,即使工商部门适用《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也不能有效作为。一是工商部门不能没收宣传单宣传手册等违法资料;二是如果店方不提供印制宣传资料的成本费用情况,工商部门很难收集到店方印制宣传资料成本费用情况的证据,则其既不能没收广告费用,也不能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那么仅仅凭“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的行政处罚,可想而知对店方的威摄力何其之小,处罚的效果必然微弱。
由此案可见,当前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打击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疗效行为,不能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在保健食品消费领域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应修法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管。
鉴于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建议立法机关在制修订《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时,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管主体直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条款。同时,借鉴香烟盒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作法,修改《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保健食品标识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示“不能代替药物治疗”或“不能治病”等警示语,使广大消费者能直接从保健食品的标签上获知保健食品不能治病的基本常识。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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