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时间:2013-05-17 15:29:39 热度:601
5月初,一位东北省哈尔滨市的消费者丛先生向《中国企业报》反映,消费者于2012年12月19日购买的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碱胶囊等产品,不仅食用后没有达到厂家和经销商所宣传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该产品经广东省珠海市质监局证明为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是非法生产销售并要求召回涉案产品。
就在4月底,有媒体报道,广东揭阳人夏先生2012年11月购买了汤臣倍健的3瓶“十二篮左旋肉碱片”,结果发现包装上生产许可证“货不对板”,左旋肉碱片并未列入该生产许可证范围内。2013年4月,夏先生向珠海市质监局申请信息公开,发现珠海市质监局曾立案查明汤臣倍健无证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58178瓶。
面对消费者和媒体的质疑,珠海市姚明质监局副局长张思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珠海质监局早在2012年8月22日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十二篮左旋肉碱片”进行立案调查,但仍有市民在2012年11月后购买到相关产品。对此,珠海质监局表示,涉案产品的召回方式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行政责令召回。该公司在立案调查后是主动提出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但已流向销售终端的产品召回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召回产品是否有相关时间约束,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除了消费者向汤臣倍健维权的诉讼外,还有一起关于该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诉讼请求格外引人瞩目。2013年3月,消费者丛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成为问题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帮凶,已引起舆论强烈声讨。如果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这无疑会让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加肆无忌惮,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明星为问题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提问,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此,最高法司法解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宣传的,应依法定罪。从一般理解来看,犯罪主体不包括广告代言的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而非此前被误读的“明星不需担责”。
有专家认为,明星代言商品出现问题,可能会面临两种责任。
一种是民事责任,就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要求,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上文中提到的丛先生就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对姚明的维权申请的。
另一种是刑事责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这里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自然包括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明星。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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