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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2014-02-17 18:37:12 热度:448

□ 滕野 南京中医药大学

  目前,电视和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医药类互联网站发布了大量虚假违法的医药广告,特别是老年类、文摘类报纸和广播电视报上刊载的医药广告违法问题突出。一些医药广告利用消费者缺乏医药知识以及治病心切等心理,通过夸大产品功效,以假冒的“名医专家”等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销售的药品未经过药监部门批准,必然会扰乱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因为医药广告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无法保证疗效,甚至给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带来安全隐患,使患者不能对症用药和及时治疗,浪费精力和财物,而且贻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影响家庭乃至社会和谐稳定。
  有关发布医药广告的规范要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中第十四条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做出了具体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医疗广告的形式,《医药广告管理办法》提出明确要求:“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针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药广告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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