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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加大赔偿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时间:2015-05-18 16:03:35 热度:1043

曹丽娟制图

■本报记者 姚敏

  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修法的初衷是什么?严格、严厉等特点在其具体规定中是如何体现的?
    治食品安全之乱需重典
  “治乱需重典。近年来食品安全的热点事件不绝于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法通过加大赔偿、严惩重处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乱这个理念。”资深法律专家程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日前表示,新《食品安全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专家分析,新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严惩重处的思路: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新法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大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新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严格监管成修法主脉络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过程严格监管保安全。”滕佳材表示,《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同时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全程参与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向记者介绍,新法历经三审才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审、二审、三审稿中不断有新增加的规定,总体的修法脉络和初衷是考虑了三点: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建立最严厉、最严格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多处强调终身不得从业
  记者注意到,新《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中都有“终身不得从业”的字样,违法者由此受到严厉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除了食品安全严重犯罪者终身不得从业外,《食品安全法》还首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违法者也终身不得从业。新法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惩罚性赔偿加大维权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10章154条。新法主要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其中完善监管制度和惩处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突出特点。
  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新《食品安全法》备受关注的亮点。知名专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黄昆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食品安全法》除了强调监管者的责任,还加重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这些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程军解析,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等惩罚性赔偿,特别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兜底性条款极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普通食品的价值一般较低,价款十倍可能也就一二百元,一千元起赔的规定既是对经营者的一种震慑,也是对不法者的警示,凸显了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倡导生产安全、诚信经营,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的立法宗旨。”
  此外,在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的情况下,《食品安全法》还有相应的条款首先确保消费者的权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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