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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专项检查十大扰乱药品价格秩序违法行为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5-05-06 07:36:57 热度:339

  5月5日,在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患者在药房窗口取药。当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新华社记者 王晓 摄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安蓓、赵超)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专项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这些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类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通知明确,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健全教育防范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借助全国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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