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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

来源:健康报 时间:2014-08-28 08:13:17 热度:403

  本报讯  (记者杨  凤  特约记者孔  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袭燕介绍,《实施意见》针对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存在的薄弱环节,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
  2013年1月1日,山东省在30个试点县(市、区)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参与试点的医院共73家,其中综合医院35家、中医医院20家、妇幼保健等专业卫生机构18家。一年多的实践显示,改革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有综合改革有待加强、长效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改革往往“单兵突进”,鲜有综合改革的模板,导致单项改革也难以持续。比如,在取消药品加成后,按照15%合理价差补偿,未能完全弥补医院的政策性亏损。
  《实施意见》规定,补偿按取消加成减少的实际收入进行测算,医院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调整价格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医院药品价差总量的80%,政府补偿不低于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的10%。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管委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原则下,对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提高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与常用药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今年,该省明确,第二批试点医院为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县级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妇幼保健机构等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是否纳入试点范围,由各市确定。

(责任编辑: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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